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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润泽水务有限公司 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隆昌市润泽水务有限公司 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1、 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周围不低于三十米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2、城市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管理和维护。 3、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4、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需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过城市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6、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7、供水管道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 (五)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的活动。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不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水费或者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四)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盗窃公共水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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